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2010/11/4 教育部電子報】

現行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88年6月29日修正發布。為配合本辦法之母法特殊教育法第19條之修正,提供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適性、多元之特殊教育,及提升特殊教育教學品質。
基於特殊教育發展重點在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於特殊需求教學服務下之普通課程之充分參與,發掘及強化其優勢能力。故有關課程教材教法之實施,重視課程與教材的鬆綁,以加深、加廣、重整、簡化、減量、分解或替代等方式彈性調整九年一貫課程指標及普通高中職課程領域目標,以規劃及調整課程。據此,本辦法將以往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課程綱要調整為視實際需要訂定課程大綱,以賦予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更大的彈性,得依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並結合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個別化輔導計畫,提供學生適性教育。
其次,配合特殊教育法第19條之修正,本辦法增加評量方式之實施措施與調整原則,提供特教學生多元評量方式,藉此發掘其優勢能力。同時,規範各特殊教育學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依據特教學生特質發展學校本位課程,建立學校發展特色。另外配合本辦法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必須提供教師教學所需支援服務,並提供教師專業成長活動,以提升教師之教學成效。本辦法修正草案之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增列「評量方式」,爰修正本辦法名稱為「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二、特殊教育課程實施原則,除結合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外,應運用課程大綱、設計適性課程,並規劃必要之調整措施。
三、職場實(見)習課程之調整原則。
四、特殊教育教材編選原則。
五、特殊教育教法實施原則及教學方式。
六、學習評量實施原則及調整措施。
七、特殊教育學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
八、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研發及鼓勵研發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必要時得訂定補充規定。
九、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規劃辦理教師參與專業進修相關事宜。
十、各級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協助相關單位辦理學生學習輔導各項活動。
【特殊教育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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