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

免費營養午餐 中央補助七成

一、依行政院劉前院長及吳院長指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免費午餐原則:
(一)在不排擠中央及地方政府教育經費原則下,整體增加中央對地方教育補助。
(二)地方政府得依教育施政優先次序決定是否實施全面免費午餐,但中央補助經費,應全數用在教育項目範圍。
(三)99學年度(99年9月-12月)開始實施。
二、99年免費午餐經費需求:99年9-12月全國國民中小學實施免費午餐需59.08億元,以中央補助7成計算,中央需編列41.36億元,是項經費已編於教育部99年度特別預算。
三、教育部99年度特別預算「加強補助國民教育經費」:辦理免費午餐、擴大午餐補助對象、提升午餐品質、整建或興建午餐廚房、改善廚房用水設施及其他與學生安全、衛生、促進健康、環境維護等相關設施改善或設備充實用,免費午餐為經費使用選項之一,地方政府應提報計畫,依教育部行政程序審核撥款,不能有經費挪用之情事。
四、目前全面提供免費午餐縣市:計有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臺東縣、金門縣及連江縣政府等8縣市。
五、辦理情形:
(一)計畫核定:上述規劃方向已奉行政院98年11月13日院臺教字第0980071029號函核定。
(二)地方政府申請辦理期程:為確實瞭解各縣市對於辦理中小學免費營養午餐之政策方向,以利本案之推動,有關各縣市計畫申請期間預定於明(99)年1月。
(三)100年度以後之辦理規劃及經費需求:如100年度辦理免費午餐之地方政府,教育部將向行政院主計處爭取經費補助,未辦理之地方政府不再補助。

【2009/12/19 教育部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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